截至3月25日,全國貿促系統共計103家商事證明授權機構累計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6454件,涉及合同金額約6321億元人民幣。那么,此次新冠疫情下,做信用證安全嗎?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嗎?開證行會因不可抗力而拒付嗎?受益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延遲出貨或交單嗎?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簡單來說,就是合同雙方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一些預料之外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火災、洪水、颶風、戰爭、暴亂等等,導致當事一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那么當事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邵恒頭條》中對“不可抗力”的詮釋,并非一條法律條款那么簡單。對于國際貿易來說,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是英美法,英美主導了全球商業法律服務市場,他們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希望能*大程度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所以會盡量避免讓企業用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方式免責,否則合同的約束力就被削弱了。所以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建議通過協商先解決目前的履約問題,盡快恢復供應鏈的正常運轉。
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事業發展處副處長左六六介紹,從目前跟蹤企業使用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情況來看,一部分企業申辦證明僅作為證據收集供后期使用;一部分企業在獲得證明后還在與客戶協商過程中;也有一部分交貨期將近的企業,以友好協商為前提,向客戶解釋說明受疫情影響情況,并把證明作為證據鏈一部分,雙方達成延期交付。預計近六成的合同有望通過遲延履行的方式得以保留。
我們來看看國際慣例UCP600對“不可抗力”相關規定:
UCP600 第三十六條 不可抗力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恐怖主義行為或任何罷工、停工或其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的營業中斷的后果,概不負責。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r or negotiates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銀行恢復營業時,對于在營業中斷期間已逾期的信用證,不再進行承付或議付。
根據**點,此次新冠疫情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UCP600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只是維護銀行的利益,銀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延遲付款甚至拒付,無需承擔責任。但受益人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延遲出貨,延遲交單,是不受UCP600保護的,因此受益人還是得按時出貨,按時交單。
第二點提到的“逾期”是指受益人超出有效期交單,并不是說過了有效期,銀行就無需付款。信用證的有效期向來都是針對“交單”的,跟銀行何時“付款”無關。如果信用證在開證行到期,那么由于開證行因不可抗力而暫停營業,導致沒有在有效期以及交單期之內收到受益人的單據,就相當于不符點交單,開證行無需承擔必須付款責任。但如果信用證在國內銀行議付/承付和到期,受益人在有效期和交單期內將相符單據提交到國內銀行(不管國內銀行是否接受指定做出議付或承付),就完成交單了。那么國內銀行寄單給開證行,開證行因不可抗力而暫停營業導致沒有及時收到單據,并不影響開證行后續對國內銀行的償付,也就是開證行仍需承擔對受益人做到相符交單下的付款責任。因此,信用證應規定可兌用銀行和到期地點為國內銀行,如此可以規避開證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風險。
1. 信用證比電匯TT多一重銀行信用,是此次新冠疫情下,對出口方更為有利的國際結算方式;
2. 受益人不受UCP下“不可抗力”的保護,必須按時出貨和交單,無法做到就及時請求客戶申請修改信用證。
3. 信用證應規定可兌用銀行和到期地點為國內銀行,如此可以規避國外開證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風險。
4. 受新冠疫情的影響,申請人較大可能出現棄貨/財力不支/破產等情況,迫使開證行傾向拒付。因此受益人盡量爭取信譽較好的開證行,并且嚴格審證和制單,盡力將單據做到完美,讓開證行無刺可挑。